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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第以上者,准予結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假除外) 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
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
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項
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