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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成績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
列 (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
(含寒、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應否補考,依各校規定辦理;補考以一次為
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
學生在校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調閱。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