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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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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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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工作審核
第 26 條
各機關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第 27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