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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附檔:
附表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養老給付月數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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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
第 一 節 保險俸(薪)額
第 20 條
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支給俸(薪)額為準。
第 21 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俸(薪)額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俟其依成績考核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依實際所敘薪級調整其保險俸(薪)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