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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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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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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8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