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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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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3 條
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 34 條
本法施行前,依肥料管理規則所申領之肥料登記證,應於本法施行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期申請換證。屆期不辦理者,其原登記證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未辦理換證而繼續製造或輸入者,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 3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