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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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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PDF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DOC
附表一之一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DOC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PDF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DOC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PDF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DOC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PDF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DOC
附表六遊覽車客運業派車單.PDF
附表六遊覽車客運業派車單.DOC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PDF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DOC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PDF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DOC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PDF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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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一 節 通則
第 33 條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四、營運路線圖。
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第 33-1 條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第 34 條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