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9: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PDF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DOC
附表二 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進出口管制一覽表.PDF
附表二 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進出口管制一覽表.DOC
附表三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PDF
附表三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DOC
附件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PDF
附件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DOC
附件二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PDF
附件二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或換發各項許可、許可證或申請登記備查,申請人應檢附審查之文件或填具之資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公告指定之。
第 57 條
(刪除)
第 58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5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