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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附表一(公司名稱)設備投資預算表.PDF
附表二(公司名稱)營業收支預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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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0 條
煤氣事業因舖設導管須利用道路、橋樑、街巷之有關事項,另與地方政府
以契約定之。
第 31 條
公營煤氣事業之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但不受第五條、第八條之限制
。
第 3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