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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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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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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會議
第 50 條
本分局局務會議,以分局長、副分局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組成之。並得指定與會議事項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51 條
本分局業務檢討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 52 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