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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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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45 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