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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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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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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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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第 2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應予公開強制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其合理價格及其他事項,由審查小組審定。
管理局依前項規定送交審查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第 23 條
管理局依前條辦理查估市價,得委託二家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相關法令為之。
第 24 條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