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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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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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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第 36 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 37 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試驗三種。日
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及平時作業、實驗等。臨時測驗每月每科至少
舉行一次,結業試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試驗之。
第 38 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
加該科結業試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不得參加結業試驗。
第 39 條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
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