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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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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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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三 節 改正申報
第 23 條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第 24 條
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