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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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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頒給忠勤勳章新舊考績合併計算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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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勳章勳刀之佩帶
第 28 條
勳章勳刀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
第 29 條
各種各等勳章佩帶法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
二、一等至三等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
三、四等及五等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
四、忠勇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位於寶鼎勳章之左。
五、忠勤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位於雲麾勳章之左。
六、各種勳表,佩於左襟。
第 30 條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第 31 條
未經政府公布或核准之各種紀念章,一律不准佩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