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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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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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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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條例之解釋權,屬於選舉監督。
第 38 條
縣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
,呈報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第 39 條
省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4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