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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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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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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第 五 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第 36 條
各機關文書用紙,應依規定標準印製使用。
第 36-1 條
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中文碼傳送
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第 37 條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第 38 條
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