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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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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PDF
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DOC
附表二: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PDF
附表二:最高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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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 29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0 條
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 31 條
各級行政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第 32 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33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