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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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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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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第 七 章 環境清潔
第 240 條
各機關庭院、隙地、大門、通路、走廊、圍牆、水溝、餐廳及廚房等,應
隨時保持整潔。
第 241 條
各機關應按員工人數設置盥洗室;男女盥洗室應劃分隔離,室內外應保持
整潔,並隨時噴灑消毒藥水。
第 242 條
各機關地區遼闊者,對於室內及環境清潔,得採用分區負責方式辦理。
第 243 條
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派員定期檢查室內外環境清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