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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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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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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第 四 章 環境佈置
第 224 條
各機關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其字體一律楷書,直式者由上向
下寫,橫式者由右向左寫。
第 225 條
各機關房屋牆壁,應經常保持清潔,其有殘破或不整齊建築物,應予修整
或拆除。
第 226 條
各機關所在區域或庭院隙地,得設計佈置公共藝術設施,種植花木或舖種
草皮,並應經常修剪。
第 227 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庭院、道路,應視需要裝置照明設備。
第 228 條
各機關標誌牌及標語牌其字體以楷書為原則,形式顏色均應整齊劃一。
第 229 條
各機關得闢停車場及機車、腳踏車停放場,禁止隨地停車。
第 230 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標準鐘、公告牌、意見箱等。
第 231 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除指定地點外,不得隨意曝晒衣物及堆置器材廢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