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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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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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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 22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彙集方式,應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23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有關
成本分離之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後之成本分攤及分攤相關程序,準用第十九條及
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2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應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
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
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 26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訂定資產分離之具體實施方
法及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