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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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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運輸儲存及電訊
第 29 條
經營石油礦者為配合海域石油礦探採之需要,得備具圖說及計畫書報由國
營石油事業機構向各該主管機構申請核准後,得設置左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基地、碼頭、道路及交通工具等設施。
二、油氣運輸儲存設施。
三、油氣處理採收及集油氣設施。
四、電力及裝卸設施。
五、有關通訊、定位、遙控等電訊設施。
六、其他必需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