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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本局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之編制,除依預算法、決算法及預決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歲入預算,由各業務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參照上年度歲入
實收狀況,預估本年度可靠之收入,提供資料送交會計室編製單位概
算。
二、年度歲出預算,由各業務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及奉准員工名額
,提供各項經費需求資料,送交會計室覈實編製單位概算。
三、本局所編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完成法案後,由會計室按各項業務實
際需要情形,分別編製分配預算,報請核定據以執行。
四、本局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勻支時
,由業務單位提供資料,簽奉核定後,送交會計室依法辦理追加預算
,或申請動支預備金。
五、本局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嚴密控制執行,於年度終了,依據執
行結果,編製單位決算。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左列各款
辦理。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第三科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章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圍
內支付。
三、事務、業務、維護、材料、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由會計室就各申請案
,查明預算餘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核准後,由承辦單位依規
定執行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臨時公差之短程車費,及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不須事
先奉准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奉准之出
差請示單,預定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送秘書室第三科執
行。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七、會計室根據各類帳冊記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室按月於規定期限以內,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
部審核。
九、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由秘書室第三科出納人員,當場點收填具統一收據,經會計
室會章後,一聯交繳款人員收執、一聯彙存、一聯由會計室審核後隨
同會計報告送審計部審核。
二、秘書室第三科經收款項,除零星款項外,應依規定隨時解繳國庫。
三、支付款項由秘書室第三科依據會計室所開支出傳票及付款憑單,辦理
集中支付手續,由受款人直接具領。
四、收支執行由秘書室第三科在收支傳票上註明編號,收付日期、支票號
碼,登入現金出納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編製現金結
存日報表,連同傳票及應附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五、現金結存日報表,分別歲入、歲出由秘書室第三科編製一式三份,一
份送會計室一份存查,一份陳局長核閱。
六、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秘書室第三科依據國庫及銀行結帳單與所
記帳冊核對,如有未達帳項,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陳局長核
閱。
七、所有國庫銀行及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支票之簽發除以秘書室第三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局長之印鑑為準外,出納人員亦應蓋章,以明責任。
出納人員之保證,應以覓具正當廠商保證為原則,如確有困難,無法覓具
舖保時,得經機關首長之核准,改具適當人保,惟擔保之廠商及人員均應
先得本局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