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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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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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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第 37 條
本分局歲出歲入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
暨各課、室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
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彙編之。
第 38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陳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
收支登賬,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
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制
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
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第 39 條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製清冊,職員送人事
室,工友送第六課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
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第六課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第 40 條
所有銀行往來對賬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賬
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賬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第 41 條
每月收支款項,依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制會計報告,送上級
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