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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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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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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獎懲
第 3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第 37 條
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增加接見。
四、增加通信。
五、其他獎賞。
第 38 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
第 39 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四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二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二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二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訓誡:每次扣二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