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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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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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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7 條
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章程,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並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 48 條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 4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