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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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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第 15 條
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第 16 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第 17 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