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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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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