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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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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5 條
(刪除)
第 35-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四年內,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開工。
二、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三年,依第二十二條之一條規定申報復工。
三、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
第 36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