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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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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章 作業觀察
鮪延繩釣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二、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
三、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觀察員登船時,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二、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觀察員死亡或落海失蹤停止搜救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船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調查。
觀察員傷病嚴重致其健康安全受威脅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協助觀察員離船接受適當之醫療照護。
觀察員遭受攻擊、威脅、恐嚇或騷擾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