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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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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研究開發
第 28 條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第 29 條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配方具有安定性。
三、量產製程所製造之健康食品,符合設定之規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