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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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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生產
化粧品製造場所於製造及包裝作業之各階段,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成品符合一定之規格。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製造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供隨時取得查閱:
一、使用設備文件。
二、產品配方文件。
三、具識別批號及數量之所有原料清單。
四、每一階段之詳細製程文件,其內容包括原料添加、溫度、速度、混合時間、抽樣、清潔、必要之消毒、半成品傳送或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製造,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一、備齊製造文件及經放行可供使用之原料。
二、設備已經適當清潔或消毒,並可正常運轉。
三、作業區已完成清理,且無殘留前次製造作業使用之原物料。
第一項製造,其製程中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原料均依配方量測或稱重後,置入適當標示之乾淨合適容器,或直接置入製造設備。
二、主要設備、原料容器及半成品容器,可隨時辨識之。
三、半成品容器記載有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
前項製程,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定包括允收基準之製程管制計畫,並執行之。
二、執行前款計畫,發現有未符允收基準者,循程序報告,並予調查。
每批製造之半成品應指定批號;批號與成品不同者,應保存得辨識其與成品批號對應連結之資料。
前項半成品之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適當之容器儲存,並置放於具合宜條件之特定區域。
二、訂有儲存期限。
三、逾儲存期限之半成品,非經再評估程序,不得使用。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包裝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隨時取得查閱:
一、使用設備文件。
二、包裝材料清單。
三、各階段之作業細節,包括充填、密封、標示、編號或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包裝,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一、備齊包裝材料及前項文件或資料。
二、設備已經適當清潔或消毒,並得正常運轉。
三、作業區已完成清理,且無殘留前次作業所使用之內容物及包材。
四、足資識別產品之編碼訂定完成。
每批完成包裝之成品,應指定批號;其與半成品批號不同者,並保存辨識該二者對應連結之資料。
包裝作業時,應依實際作業內容,於包裝線上置識別資訊;其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包裝線名稱或其識別代碼。
二、成品名稱或其識別代碼。
三、批號。
未使用之包裝材料,應適當儲存並標示後,始得回存至倉庫。
充填及標示作業非一次完成者,應採隔離及識別措施,避免發生混雜或標籤錯誤。
前條包裝,其製程之管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包括允收基準之製程管制計畫,並執行之。
二、發現有未符合允收基準者,循程序報告,並予調查。
前項管制使用線上設備者,應依該設備設定之週期、項目及內容,覈實檢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