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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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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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則
第 四 節 泛舟活動
第 25 條
所稱泛舟活動,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 26 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 27 條
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