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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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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3 條
前條之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應由飛安會函送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之
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之國籍國及其他參與調
查及提供支援國之權責機關參考。
第 24 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檢察官之偵查權責者,飛安會應與其協調
配合行之。
為整體調查作業需要,飛安會得會同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
交通部等與調查作業相關之機關訂定作業協調文件。
第 2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