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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符合證書.PDF
附件二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鑑申請書.PDF
附件三機構與船舶評鑑規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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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第 15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實施船舶及岸上內部安全稽核一次,以查證其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管理制度之要求。
第 16 條
內部安全稽核人員應獨立於被稽核部門。但安全管理機構之規模受限,經列舉事實及理由,由航政機關認定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內部安全稽核之結果,應作成紀錄,並送相關負責人員。
稽核結果之缺點,應採取矯正措施,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並辦理複查。
第 18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舉辦管理審查會議一次,評估並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