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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圖、電信成本分攤架構圖.PDF
附件一、市場顯著地位者成本分攤基礎之設置.PDF
附件二、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PDF
附件三、市場顯著地位者資金成本之計算.PDF
附件四、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及代碼之設置.PDF
附件五、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之編製.PDF
附件六、會計師查核簽證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作業辦理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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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四 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第 36 條
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金成本為該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乘以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金成本率。
第 37 條
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資產。
第 3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經營多種電信服務者,應依個別服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第 39 條
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所分離至之電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為多項服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服務部分分別適用各項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金成本之計算詳見附件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