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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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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2 條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第 43 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