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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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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2 條
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附表及第十八條所列數
值,北水局於不影響各用水標的利益下得視實際需要,在各用水標的總水
量範圍內酌量調節。如遇緊急事故,北水局得逕行作應變處理,於情況正
常時立即恢復,並將應變處置經過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在社會經濟結
構變遷時,本水庫不能按原規定適應時,應由北水局先與各用水單位協議
層報行政院核定後調整公告之。
第 23 條
本水庫各洩水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本規則已有規定,經核定公
布後視同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核准公告。
第 24 條
北水局為維護本水庫之水產生物及孳生物之處理,得由本部自行訂定辦法
公告實施之。
第 25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