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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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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6 條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第 37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