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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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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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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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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3 條
經濟部於產業受害之調查過程中,發現涉有關稅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補貼或第六十八條規定之傾銷情事者,應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
第 34 條
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認定、諮商、救濟措施等事項,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得參照有關國際協定及慣例辦理之。
第 3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