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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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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本局各處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 (處) 主管核章
後,送秘書室核發。
各組室 (處) 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秘書室
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舒物之壽命。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
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
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
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
廢。
財物經管或使用,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
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
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
舊低於三○%時均按三○%計算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
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局辦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
理之。
本局警衛、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
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局車輛修繕及油量之消耗,由秘書室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