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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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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第 60 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 61 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