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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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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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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19 條
申請發射許可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非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
第 20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第 21 條
發射許可之申請費用,由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訂定收費基準並公告之。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於申請時,依前項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基準繳交申請費用。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