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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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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發行機構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主管機關,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發行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應將前項所定之文件及資料,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發行機構,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受委託機構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受委託機構以受託辦理兌獎作業為限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5 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蒐集處理發行運動彩券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發行權屆滿後十年。
受委託機構變更者,應將前項保存之相關資料,移交發行機構。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