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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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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2 條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第 42-1 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第 43 條
(刪除)
第 44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