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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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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四 節 財務概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8 條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財務報告經本會通知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五十八)
二、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併或營業部門停業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財務資料併入分析。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期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五十九)
(一)財務結構。
(二)償債能力。
(三)經營能力。
(四)獲利能力。
(五)現金流量。
(六)槓桿度。
五、適法性分析:(附表六十)
(一)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淨值之比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另應揭露與單一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
(二)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總額占實收資本總額之比率。
(三)普通股權益比率。
(四)第一類資本比率。
(五)資本適足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集團資本適足率。
(六)中期放款占定期存款之比率。
(七)自用不動產投資額占淨值之比率。
(八)營業用倉庫投資額占存款之比率。
(九)投資各種有價證券餘額占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比率。
(十)對中小企業放款占放款總餘額比率。
(十一)對中小企業中長期放款占定期存款比率。
(十二)債票券附賣回條件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
(十三)自行保證及背書餘額占淨值比率。
(十四)投資債券股權相關商品占淨值比率。
(十五)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占淨值比率。
(十六)對利害關係人辦理保證總餘額占淨值倍數。
(十七)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占淨值比率。
(十八)保證款項占淨值比率。
(十九)無擔保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
(二十)自有資金投資上市股票占淨值比率。
六、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六十一)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併予揭露。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匯率變動對公司收益獲利之影響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四、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半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核閱報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五、其他。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檢討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收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變動情形與其依據,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其他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