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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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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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0 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應併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
十四條規定之財產事務,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 。
第 31 條
國有財產登記,經管及使用部門,對財產登記各項資料憑證,卡帳、報表
、經辦及主管人員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以疏忽職務論處。其有
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佔行為者,依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辦理。
第 3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