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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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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軍圖繳舊換新
第 一 節 陸 (地) 圖繳舊換新
軍圖繳舊換新係指以舊版次圖,更換同幅、同圖之新版次圖。
負有作戰任務之野戰部隊,可依軍圖配賦基準表,分別填具軍圖申請單及
繳庫單,呈所隸權責單位核定後,先提領新版圖,再繳回舊圖。
各作戰單位 (尤其各級戰情中心) 用圖,應隨時保持最新版次,於收到陸
軍圖庫 (站) 發出之軍圖出版通報 (即新版地圖目錄接合表) 後,應按規
定申請更換,以免新舊版次混合使用因而貽誤戎機。
各教育單位用圖,非因破損不堪或奉准全面更新時暫以不實施繳舊換新為
原則。
現階段作戰用圖之繳舊換新,由各總部 (司令部) 視新圖出版狀況另行規
定分批辦理。陸軍部隊以師 (獨立旅) 為辦理單位,其他軍種則以總部為
辦理更換單位。
凡已有新版次替代之舊版圖,由各圖庫、站於收繳時選出未破損而尚堪用
者,適時登入存量管制卡,以撥交各學校或部隊,作為一般教學訓練用圖
為原則,若以廢舊軍圖處理須報經權責單立核可後依命令行之。
各部隊及作戰有關單位,所存戰備用圖,應經常檢查是否均為最新版次圖
,由所隸管制單位,隨時督導抽查,並列入戰備檢查項目,定期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