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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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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授勳之儀式
勳章授與之儀式如下:
一、參加授勳儀式者,概著禮服,其因授勳而整列之軍隊,亦均著禮服,在戰地時則著軍常服。
二、參加授勳儀式之部隊,以總統府警衛部隊,或受勳者所部軍隊,或其所在地軍隊充之。
三、授勳官立於隊列前面或禮堂適宜之地位,受勳者前進至授勳官前六步,在室內行三鞠躬禮,在禮場行舉手禮,並前進至授勳官前接受勳章,受勳者如非軍人,無論在室內或禮場均行三鞠躬禮。
四、授勳官執勳章授與受勳者親為佩帶,受勳者接受佩帶後退六步,敬禮如前,由授勳官訓詞後禮畢。
五、軍樂隊在禮場適宜位置,於授勳官授與受勳者勳章時吹奏授勳樂。
六、參列軍隊應行禮節及軍樂隊奏樂,由司儀官指揮之。

勳刀授與儀式,同前條各款規定。受勳刀者接受勳刀後,即行佩帶,其原佩軍刀卸交他人。

榮譽旗授與之儀式,依軍旗授與儀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