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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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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及服務設施
第 三 節 商業設施
第 16 條
國民住宅地區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及超級市場,應符合左列
規定:
一、臨接八公尺寬以上之道路。
二、設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或地下層。
三、商店及超級市場之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實際需求及當地地區
特性規劃。
四、商店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第 17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